广东省福建商会议事规则

商会议事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召开会议的方式进行,为了提高商会议事效率,促进议事程序的规范化、系统化,根据《广东省福建商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一章

议事原则

第一条 民主平等的原则:不以企业大小、实力强弱、职务高低而“论资排辈”。 在商会中,议事权利一律平等。

第二条 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各项会议按章程召开、形成决议,决不允许少数人说了算,或以集中正确意见为由,不顾多数人的意见而强行通过或形成决议。

第三条 积极执行的原则:无论任何会员,当自己的意见被否决后,都必须拥护、服从和执行多数人所通过的决议,决不允许在行动上有消极怠工的现象。

第四条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凡属于或必须由理事会研究决定的事项,都必须提交到理事会讨论和决定,决不允许搞“小理事会”或极少数人背着多数理事会成员,决定本应该由理事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保守秘密的原则:凡是理事会内部研究和决定的事项在未经正式公开之前,不允许理事会成员以任何理由向外界任何人泄露理事会会议内容,特别是把不同意见泄露给当事人。一经被发现,理事会有权根据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直至取消理事资格。

第六条 责任承担的原则:

1)凡属商会理事会集体决定的事项出现失误时,应由商会理事会负责;

2)凡属本应由商会理事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而由某个人或少数人自作主张而出现的失误,应由当事人负责;

3)凡是违背本议事规则里所规定的事项当事人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对在商会担任领导职务的理事会成员屡次违反议事规则和有关规定的,经批评没有改进的,理事会有权对其进行弹劾,并报会员代表大会批准;

5)对所发生的失误视情节轻重、理事会将分别给当事人口头警告、书面检讨、经济赔偿、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解决分歧的原则:理事会在研究或决定商会重大事项时如出现重大分歧,经再次开会仍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应由监事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理事会决定重大事项时虽已获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通过,但如有二分之一成员如联名向监事会提出争议时,监事会必须对争议内容进行认真调查、研究,然后做出正确的裁决。争议内容特别重大的还应提请会员代表大会讨论,投票决定。理事会以及商会的领导,对监事会、会员代表大会裁决的意见必须无条件的执行。

第三章 办公会议议事规程办公会议包括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理事长办公会议。

第八条 办公会议由理事长主持或由理事长委托值班执行常务副理事长主持。相关人员出席会议。

第九条 办公会议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方案提出后,一般应提前七天征求出席会议的成员的意见,有的方案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作出评估;召开会议充分讨论,作出决议。

第十条 办公会议的议题,一般由秘书处征求各位成员的意见后,连同召开时间一并报理事长确定。

第十一条 办公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和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一周通知各位成员,有关文字材料应在会议召开前一天送达,同时再次告知开会时间、地点和议题,落实出席的成员。各成员对文字材料应认真阅读,准备好意见。会议的有关材料由秘书处准备和分发。

第十二条 凡是重大问题需要进行表决时,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出席会议,其决议必须经过到会的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方为有效。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电话或书面形式表达,由秘书处负责收集后在会上代为转达,其意见也视为决议的有效意见。

第十三条 因特殊情况,一些重大问题的决策,可采取通讯方式征求各成员的意见,由秘书处汇总记录在案并按照上款所述的原则做出决议,报理事长审核后实施。

第十四条 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根据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会议确定的主管成员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并将执行情况及时由秘书处转向会长报告。决策实施中,授权秘书处加强具体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如对决策有重大调整或变更,应由作出决策的会议决定。下次办公会议应先汇报前段工作,检查落实情况,然后再进行下一个议程。

第十五条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按规定召开会议研究决定的,理事长、值班执行常务理事长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或者理事长办公会议报告。

第十六条 建立出席会议的考勤和考核制度,与会人员要准时到会,不要无故迟到和缺席,有事要提前请假。

第四章 其他会议议事规程

其他会议包括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议。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按商会章程要求进行。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按商会章程要求进行。

第五章  

第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由理事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议事规则经理事会议讨论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