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服务相关政策系列解读(二)

一、如何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机制。按规定除涉密事项外,购买主体应及时在本单位门户网站、政府采购信息平台等相关媒体披露,公开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的信息,实现政府购买服务的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回应社会关切。

  购买主体应加强自身监督,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防止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承接主体要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全过程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将承接主体的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承接主体应对购买服务的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并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按要求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成果总结等材料。

  财政、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审计,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民政、工商管理及行业主管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将社会力量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联合财政部门、购买主体建立相应的信用记录及应用机制,不断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二、如何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相衔接?

  坚持政府购买服务与推动事业单位改革相结合,坚持购买服务和培育承接主体并重。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承担有公共服务职能的具备条件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可以作为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但要按照“费随事转”原则,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经费安排与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相互协调、联动约束机制。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应相应调整财政支持方式和编制管理办法,防止出现一边设机构养人办事,一边花钱购买服务现象。同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限期脱钩。过渡期内,将对行业协会商会的财政直接补助改为通过购买服务给予适当支持。过渡期结束后,行业协会商会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按照有关行业组织规定管理,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