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福建商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会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结合《广东省福建商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本会是独立的法人,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力和民事权力,承担民事责任。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一)对本会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决定本会内部财会机构的设置,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三)根据本会工作安排和预算方案,组织本会业务活动。

第三条 本会财务人员的职责

(一)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记账、报账、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

(二)监督、检查资金使用、费用开支及财产管理,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定期分析商会财务执行情况,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商会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并向本会负责人报告;对记载欠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四)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无权自行处理的,应当立即向本会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五)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本会的资金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六)按时完成月、季及年度财务报表,定期汇报执行财务情况,接受有关监督。

第四条 财务人员的管理

(一)财务人员应有履行财务工作的资质和上岗证书。

(二)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在未办完交接手续前,不得离职和中断会计工作。

(三)交接包括移交本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帐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交接时要有本会相关负责人参与。

(四)财会人员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混乱和损失的,依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扣薪、解聘,触犯法律的送交执法部门处理。

第三章 财务审批管理

第五条 财务审批管理的原则:理事长办公会议负责对经费的预算进行安排,秘书处负责日常收支管理。

第六条 秘书处负责提出年、季、月及专项、大笔开支的预算,交理事长和理事长办公会议等审定。

第七条 本会日常收入、开支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相关人员进行审批。

第八条 本会专职人员出差需经相关领导同意,差旅费按本会标准报销,若外出为企业办事由企业承担费用。

第九条 接待费按从俭的原则,由秘书长审定,与企业相关的接待沟通,由相关企业承担费用。

第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补贴、节假日及年终奖励、个人通讯费、市内交通费、奖励等的确定和调整由秘书长提出建议方案,报理事长或理事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执行。

第十一条 例行开支及报销单项金额在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由秘书长签批;单项开支金额超过10000-30000元的,由轮值常务副会长签批;超过30000-100000元的由理事长签批;超过100000元的由理事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理事长签批。法定代表人每月底对当月各项开支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财务报销手续应符合规定。经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均应在报销单据上签字,不符合规定的会计应拒绝做帐,出纳应拒绝付款。

第十三条 建立定期报告制度。由秘书长定期向理事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汇报财务收支情况,其中会费收支情况要作为单项重点汇报。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不得向任何单位出借本会资金,不得对外提供任何担保。

第十五条 库存现金的管理

(一)出纳人员必须做到日清月结,不得以白条抵库。财务负责人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处理。

(二)出纳人员到银行提取大额现金,必须有人陪同前往。

(三)现金支付范围:职员工资、各种津贴及奖金;出差人员差旅费;理事会同意用于会员救济、补助及其它支出;少量办公用品购置支出1000元以内等。

(五)差旅费的借款,必须由出差人员填写借款申请单,按程序审批并核准后,方可借款。出差人员回来后一周内报销清帐。

(六)严禁代外单位或私人转帐,套现。

(七)日现金库存不能超过3000元。

第十六条 银行存款的管理

(一)银行帐户必须按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帐户只供本会业务使用,严禁出借帐户,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帐套现。

(二)银行帐户印鉴的使用,实行两章分管并用制,即:财务专用章由会计保管,法人章由出纳保管。

(三)财会人员办理信汇、电汇、票汇、转帐支付等付出款项,一律凭付款审批单办理。付款审批单应附入付款凭证记帐备查。

(四)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会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全的资金使用事项,都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

第十七条 银行支票的使用规定

(一)领用银行支票,必须凭付款审批单,经本会负责人及经办人签字,并写明用途、金额、日期。

(二)会计人员出单后,出纳才能签发银行支票,登记银行支票号码、金额、收款人。

(三)收到支票应及时办理入帐手续。

第五章 固定资产核算 

第十八条 单价500元以上,使用年限1年以上的资产,列为固定资产。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报废要按规定办理;

第六章 会费和捐赠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理事会决定,并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会费应当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的必须开支以及按照本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第二十二条 捐赠资金为本会收入,按本制度管理使用。有指定用途的捐赠资金不得挪作它用。

第七章 发票和收据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严格按照发票管理规定,正确使用发票。发票和收据不得转借、转让。

第二十四条 发票及收据的填写必须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发票及收据,并在误填的发票上注明"作废"

第二十五条 发票、收据应实行专人管理,防止遗失、被盗、损坏。如因保管不善,遗失发票及收据,造成后果由发票保管人负责。发票丢失应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和本会负责人报告,并登报公告。

第二十六条 不得填开大头小尾的发票,不得代开发票。

第二十七条 必须凭合法的票据入帐,凡与本会成本、费用、资产有关的支出,均应索取合法票据。

第八章 会计报表

第二十八条 会计应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每月按时汇总上报财务报表,使会计报表能准确反映本会的财务状况,严禁弄虚作假。任何人不得篡改或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字。

第二十九条 会计报表必须及时编制和报送会长和秘书长等。

第九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凡本会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它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第三十一条 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指定专人保管。

第三十二条 会计报表应分月、季、年报按时归档,由指定专人保管。

第三十三条 凡查询、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理事长办公会议批准。 

处罚办法
第三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财务人员(指会计或出纳)予以警告并扣发本人月薪1-3倍:
    1、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或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金额留存现金的;
    2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的;
    3、未经批准,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资金(包括现金)或支付款项的;
    4、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5、未经批准坐支或未按批准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
    6保留帐外款项或将商会款项以财务人员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7、违反本规定条款认定应予处罚的。
    第三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人员应予解聘。
    1、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的;
    2、提供虚假的会计凭证、帐表、文件资料的;
    3、伪造、变造、谎报、毁灭、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的;
    4、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商会财物的;
    5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私,泄露秘密及贪污挪用商会款项的;
    6、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商会利益遭受损失的;
    7、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 2011 6 19  理事长办公会议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本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