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福建商会闽商慈善基金会管理办法

为构建和谐社会,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闽商慈善基金会成立,旨在救助广东福建籍乡亲的弱势群体,确保本商会的会员进行爱心救助,让会员感受商会这个家园的温暖。基金的管理将严格依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透明、尊重捐赠方意愿、体现资助效益的基本原则。为了加强闽商慈善基金管理和使用监督,及闽商慈善基金能发挥更好作用,制定本办法。

一、基金会组织机构及作用

1、本商会成立“闽商慈善基金管理委员会”作为管理机构;

2、管委会职责:负责慈善基金的宣传、劝募、使用监督;

3、人员组成:基金管委会的组成人员是由商会执行会长以上职务会员组成;

二、基金来源

1.会员(或社会各界热心人士)捐赠;

2.政府资助;

3.会员缴纳的会费(每届会费提取10%注入基金会);

4、基金利息及其它投资收益回报;

5、其他合法收入;

三、基金募集

1.资金募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进行;

2.坚持自愿捐赠和宣传发动相结合的原则;

3、募集可采取多种方式进行。除接受会员、商会、政府资助捐赠外,还可通过义卖、义拍、义演、义诊接受捐赠现金、实物等活动形式,以及开展慈善专项捐赠活动;

4、严格履行接受捐赠手续。本会接受捐赠后,向捐赠者出具荣誉证书,给予精神鼓励。并由商会出具专用捐赠收据,转赠时,接受方应出具正式收据并附说明。对受赠实物资产登记造册,如需变现(捐赠)由基金管委会决定;

       

四、基金使用原则

1、慈善基金主要用于本会会员符合救助条件者,以及经会长办公会议批准的社会慈善活动;

2、接受捐赠款项坚持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侵占和私分,定期向理事会通报基金、资产使用情况;

3、所有慈善活动参与者产生的费用,原则上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五、基金使用范围

1、慰问因重大疾病住院的本会会员;

2、慰问本会会员或直系亲属病故;

3、按照捐赠方意愿并符合本会宗旨所开展的救助项目;

4、会员临时性救助。包括医疗救助、求学救助、灾难救助等。同一对象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救助;

5、帮助在粤福建籍乡亲确需人道主义救助者;

六、基金使用审批程序

1.基金管委会每年末向会员大会作收支执行情况汇报,及今后募集资金工作计划;

2.求助者应向商会基金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基金管委会核查后按有关权限逐级审批实施资助;

3.慈善基金的支付权限:资助金额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由轮值会长审签支付;资助金额在10001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由基金管委会审定支付;超过50万元的由会长办公会议审定支付。任何资产使用权限产生的救助资产支出,均需报会长签字方可入账;

七、基金管理与监督

1.基金由商会财务兼管,商会财务帐中单独建账立册,实行财务公开、专款专用、坚持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2.按照有关规定,设立银行存款账户和专户,一切收支按照财务规定办理;

3.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4、资金募集、管理、使用,接受商会监事会和会员大会的监督;

八、附则 

1.本办法经2014年7月7日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本办法解释权属商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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