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福建商会团体会员管理办法

为加强广东省福建商会对各团体会员的管理,规范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广东省民政厅《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及《广东省福建商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各团体会员单位,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具备规范的名称、固定的场所、开展业务符合商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二条:为避免会员多头参会、多头缴费等问题,各在粤的福建籍商会,可由商会以团体会员形式申请加入广东省福建商会。经省商会研究同意后,吸收为广东省福建商会团体会员。各商会应向省商会交纳团体会费,标准为每届五万元

第三条 团体会员和省商会会员享受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一)团体会员权利:

  1、参加省商会(按分配名额出席)的会员大会,有省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省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享受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3、对省商会的发展及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

  4、对省商会的工作进行监督。

  (二) 团体会员义务:

  1、遵守省商会章程和团体会员管理办法,执行省商会的决议;

  2、积极参加省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完成省商会委托的工作;

  4、真实地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和数据。

第四条:各团体会员单位开展会务活动、印刷会员名片、使用省商会标示等,可寇名为:广东省福建商会团体会员单位(会员)。

第五条 各团体会员单位会长(或委托其它领导)参加省商会会长办公会议,按章程规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报常务理事会审核;

(二)部署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务。

第六条  各团体会员单位会长参与省商会会长轮值制度,由各团体会员单位会长1名、省商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名组成月轮值会长小组,协助省商会会长主持日常工作,并对常务理事会和会长负责。处理好当月内的商会工作。完成省商会会长轮值制度规定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各团体会员单位的秘书长,同时兼任省商会副秘书长,协助省会秘书处完成相关工作。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在广东省福建商会。

                                广东省福建商会

                             ○一四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