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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广东省福建商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福建籍自然人或法人在广东省投资兴办并经广东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的,以促进广东和福建两地之间人文交流与经贸合作为宗旨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规范会员行为、促进会员交流、为会员提供服务,加强两地经济交流为主要业务,依照章程独立自主开展活动,促进市场资源和生产要素的流动与融合,推动两地经济合作和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成立广东省福建商会党支部,积极开展党建活动,为党支部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本会的主要业务指导单位为广东省工商业联合会。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再下设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37号天宝大厦六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发挥会员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沟通交流。

(二)为会员企业提供政府有关优惠政策、办事程序的咨询服务;利用各种渠道为会员提供多方面的服务,充分利用各种资源。

(三)组织会员参加展览展销和商务考察活动,拓展国内外市场。积极为会员招商引资牵线搭桥,寻找投资项目,创造合作机会。

(四)为会员适时举办各类学术讲座和培训,组织开展企业经营管理类经验交流活动,并为会员提供经营、决策、管理等咨询服务。    

(五)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法律知识培训等服务,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增强会员法律意识。

(六)为会员提供法律法规、企业宣传、政策动态等信息交流,并以此扩大本会在两地的影响,加强与兄弟商(协)会的沟通交流。

(七)组织会员企业开展各种形式的文化娱乐、休闲联谊活动,弘扬闽商文化,联络感情,增进共识。

(八)完成两地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相关事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得从事封建迷信等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是指由福建籍自然人或法人在广东省投资兴办并经广东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登记注册的、持有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本会的会员为企业会员,不吸收个人会员。

第九条  本会的团体会员是指在广东省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闽籍异地商会。各异地商会为独立的社团法人,相互间不存在隶属关系,遵循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寻求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各异地商会自愿加入本会的,应以团体会员加入,并按照本会《团体会员管理办法》的规定行使有关权力,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持有广东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

(四)系福建籍人士创办或拥有股份的企业;

(五)连续三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出入会申请;

(二)填写入会申请表;

(三)由理事会审核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五)载入会员名册,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二)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知名人士为本会顾问或名誉职务,但不具备会员身份,不具有表决权。本会名誉职务的聘任须经被聘任人士确认后,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发给证书。

第十五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 会长单位每届缴纳会费200万元;

(二) 监事长、秘书长、执行会长单位每届缴纳会费30万元;

(三) 副会长、副监事长单位每届缴纳会费6万元;

(四) 理事、监事单位每届缴纳会费3000元。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方式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会员如对本会的处分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经审议后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本会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或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订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负责人及监事、副监事长、监事长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罢免本会负责人、理事、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七)制定、修改会费缴纳标准;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改变或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决定实体机构的设立;

(十三)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由理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本章程特别授权除外。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会长主持;会长不能或不主持的,由执行会长或副会长主持,执行会长或副会长不能或不主持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一名负责人主持。

理事会不能或不履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该采用现场表决方式。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现场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应当由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通过。修改章程和决定本会终止等重大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员代表大会,代理人应当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二十日将本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通知会员代表。临时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十五日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向全体会员代表公告。

第二十二条  本会选举方式为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本会制订或修改章程、会费标准,选举或者罢免负责人、理事、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换届,应当在大会召开前三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党员代表、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选举工作委员会。理事会不能或不召集,按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第五款规定的方式召集,成立由1/5以上理事、监事、本会党组织班子成员组成的换届选举工作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选举工作委员会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二个月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经同意后方可召开换届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会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委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能超过原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报告执行情况;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拟定本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六)制定本会章程修改草案和增减注册资金的方案,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七)决定提前或延期换届;

(八)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九)审议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决算;

(十)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并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决定会员入会、退会和对会员的处分;

(十二)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三)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表决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由执行会长或副会长召集和主持;执行会长或副会长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因故未能出席的理事,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名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第二十七条  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会长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会长认为必要时,亦可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临时会议。

会长不能召集和主持的,由执行会长或副会长召集和主持;执行会长或副会长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会员代表或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会或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监事会盖章或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会议事由及议题。

第三节  监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监事若干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二届。

第二十九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会议;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应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四节  会长办公会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执行会长及秘书长组成,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按章程规定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报理事会审核;

(二)部署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审议决定;

(四)处理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务;

第三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议至少每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长办公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办公会议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轮值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会长办公会议成员可以提议召开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应当召集和主持。

第五节  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一名、执行会长若干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会长、秘书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延期一届),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担任有关职务(含秘书长以下职务及名誉职务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应为内地居民,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法定代表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二十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内有较大影响;

(三)本会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曾在被吊销登记证书的社会组织担任负责人;

(四)正在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五)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会长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负责人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本会执行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按照各自任务分工履行相应职责。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会员单位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四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议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和解聘,交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完成会长交办的事项及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第四十四条  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变更和增补必须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代表大会确认,及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会会长(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本会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会长单位应提前二个月书面报告理事会,并可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继任人选。理事会在收到会长单位报告后,应在三十天内召开理事会讨论研究,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

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会长变更后,本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

第五章  内部管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理事会选举规程》、《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办事机构管理办法》等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七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登记机关所在行政区域公开发行的报刊声明作废,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领。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九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会经批准开展的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本会收取的会费额度和标准应当明确,不具有浮动性。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重复收取会费。

第五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理事、监事长、监事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商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四条  本会每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向全体会员公告。本会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本会聘用、解聘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五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七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方、会员、监事有权向商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捐赠方、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五十八条  本会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理事会审议批准,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一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

第六十二条  本会应及时向会员公开会费收支情况,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记录,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六十三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报告,并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将年度报告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的监督。

本会对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本会依法不予公开。

第六十四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一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会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五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六十六条  本会开展重大活动如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修改章程,涉及领导机构及负责人的选举,法定代表人和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变更等会议;举办大型研讨论坛,组织展览展销活动,创办经济实体,参与竞拍、投资或承接大型项目,开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接受境外捐赠或赞助,发生对商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等,应按有关规定提前三十天向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业务部门作书面报告,并自觉接受相关业务部门的指导;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采用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第六十七条  本会面向会员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按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办理相关申报手续,并提前六十天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章  党建工作

第六十八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委批准,单独建立基层党组织。本会由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

第六十九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党组织应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十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七十一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七十二条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四条  本会修改章程,应在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前,书面征求登记管理机关意见,并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三十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五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六)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进行清算。

理事会应当在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向社会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会未及时清算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本会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七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3年12月17日第四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